不動產稅費可分為靜態和動態兩種。靜態稅費是指在未移轉產權的狀態下所應繳納的稅費;動態稅費是指產權有所移轉時應繳納的稅費。
包含種類
不動產相關稅費
各種情況應納稅費表
產權處理情況 / 不動產稅費 | 靜態 | 動態 |
房屋稅 | 地價稅 | 工程受益費 | 土地增值稅 | 契稅 | 印花稅 | 監證費或公證費 | 登記規費 | 遺產稅 | 贈與稅 | 租賃所得稅 | 財產交易所得稅 |
持有不動產 | V | V | V | | | | | | | | | |
出售不動產 | | | | V | | | | | | | | V |
取得不動產 | | | | | V | V買賣契約 | V | V | | | | |
出租不動產 | V | V | V | | | | | | | | V | |
繼承不動產 | | | | | | 註1 | | V | V | | | |
贈與不動產 | | | | V | V | V贈與契約 | V | V | | V | | |
V 表示應納稅費
註1:(1)拋棄繼承免貼印花。 (2)分割繼承需貼印花
繳稅時機
點選觀看
房屋稅
- 住家用:最高2%,最低1.38%,目前徵收率為1.38%
- 非住家非營部:2%(包含私人醫院、診所、自由業、人民團體等…)
- 營業部:目前徵收率3%
- 工廠減半:領有工廠登記證稅率為1.5%
- P.S.
- 台北市除住家用以外,另加徵按房屋現值1%的教育捐。
-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 台灣省內者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之。(1.5%)
- 營業用房屋稅應加徵教育捐,非營業不加徵。台灣省、高雄市按稅額加三成。
地價稅:按申報地價課徵
- 一般私有土地:千分之十
- 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
- 工業、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加油站、停車場、寺廟、教堂用地及各名勝古蹟等特定用地:千分之十
- 公共設施保留地:千分之六(公設保留地未使用或分離者~免稅)
- 公有土地:千分之十(公有而公用-免稅)
- 空地稅:按應納地價稅加徵2倍至5倍
土地增值稅
-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十。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在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份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五十。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在超過部份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六十。
- 速算公式:
本次移轉申報現值 -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x 物價指數(B) - 土地改良費 - 工稅受益費 - 重劃費用 = 土地漲價總額(A)
A為B之一倍以下者→A x 40% = 增值稅
A為B之一倍以上者,二倍以下者→A x 50% - B×10% = 增值稅
A為B之二倍以上者→A x 60% - B × 30% = 增值稅
房屋稅
- 瞭解計算稅率
- 房屋稅目前主要有三種不同稅率計課,依房子實際用途及公告現值計算,分別為:住家用稅率1.2%、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營業用稅率3%,當房屋變更為住家使用時,趕快到稅務局申請改住家用稅率課徵。
- 不清楚自己目前房屋稅被課稅的內容,可向稅務局申請印發「房屋稅課稅明細表」,或者以持自然人憑證上國稅局網頁點選「稅籍相關證明書申請作業」,填妥相關資料存檔後傳送即可。
- 運用減免規定
- 房屋公告現值在10萬元以下及地下室可免徵房屋稅,屋齡愈久公告現值會愈低。
- 國宅房屋稅減半徵收。
- 房屋有焚毀等情事致不堪居住時,可申請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停課房屋稅;遭受重大災害時,依毀損面積可申請減半徵收或免課房屋稅。
- 海砂屋、輻射屋可減免房屋稅。
- 增建及改建會增加房屋稅款
依房屋稅條例第2條: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所以增建、改建、違建時,會視其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情形,增課房屋稅。
地價稅
- 瞭解計算稅率
- 房屋稅主要分為4種計稅方式,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持分作計算,分別為:自用住家用地稅率0.2%、一般私有土地及公有土地稅率1%、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0.6%、空地按應納地價稅加徵2倍至5倍課徵空地稅。
- 本人或家人有設籍的住宅,於每年地價稅課徵的前40天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把家裡以往的土地稅稅單拿出來計算一下,如果住家被課徵的不是0.2%,記得趕快去申請哦!
- 運用減免規定
- 依建築法規預留的法定空地,其可認列為自用住宅用地的一部份。
- 建物打通合併使用時,其土地可視為同一處而申辦自用住宅用地。
-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課徵,基本稅率為1%,目前以各縣市土地7公畝之平均地價為計算累進起點。當所持有土地超過該起點,可採增加持有人方式降低稅額。
-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當有多處住宅時,以土地價值較高作設籍,享用較低稅率。其他幾個自用住宅可用直系尊親屬分別設籍,則可以都享優惠稅率。
土地增值稅
- 免徵情形
-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 政府機關出售之公有地
- 捐贈政府或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之土地
- 被徵收之土地
- 不課徵情形
- 農業用地移轉
-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
- 夫妻間互相贈與之土地
- 信託土地
- 其他優惠措施
- 因公司合併而隨同移轉之土地,享記存繳納優惠
- 遷廠適用最低級距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工業區土地作價投資中小企業,其土地增值稅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2年內移轉奢侈稅
- 奢侈稅目的在於降低房市炒作,針對非自用不動產,如在2年內轉賣需加課實際交易價格10%至15%稅金。
- 換屋族、資產管理公司接手的非自用不動產,等八大類無投機炒作意圖,在2年內移轉不受奢侈稅約束,排除課稅。另外,奢侈稅的繳稅時間,將比照契稅,在訂約後30日內由民眾自動申報。
財產交易所得稅
個人出售房屋時,其實際成交價減掉原始取得成本,有餘額時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但若符合以下情形,可於年度的綜合所得稅額中申請扣抵或退還:
- 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
- 所購新屋價格超過所售舊屋之價格
- 重購之自用住宅登記名義人為本人或配偶
- 已繳之交易所得稅,自新屋完成移轉登記當年申報綜所稅時扣抵或退還
- 適用於先購後售時
- 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 = 出售年度之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 出售年度之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
贈與稅
將自己的不動產、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時,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 免徵情形
-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前提是受贈人需為農業使用)。
-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
- 每年贈與總額在二百二十萬元以內部分
- 法人的贈與(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需課徵受贈人之所得稅)
- 無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仍需課稅
-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
-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該受益人。
- 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該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