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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豪宅交易 實價課稅
2014-02-05房市新聞
2014/01/24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圖/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瞄準全台豪宅,實施新一波打炒房計畫。財政部長張盛和昨(23)日宣布,針對出售雙北市8,000萬元、其他縣市5,000萬元以上豪宅,未舉證成本者,一律改按房屋售價扣除土地價值的15%,計算售屋所得課稅。
張盛和說,此舉如同是向房屋的實價課稅再推進一步。這項措施將於今年5月報稅開始適用,全台豪宅都將受到衝擊。根據統計,符合這項標準的售屋案件,102年度總計有1,496件。
張盛和昨天舉行新春記者會,宣布將實施兩項穩定房價的新措施。一是,財政部已發函地方政府調高非供自住房屋的房屋稅率,凡是配合的縣市,將獲得增撥補助款的獎勵;二是,去年出售豪宅的賣家,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如果沒有舉證成本,只要被稅捐機關掌握售價時,即要改按房屋實價扣除土地價值的15%計算,不再以較低的房屋評定現值做為計算所得的唯一標準。
以台北市售價3億元的豪宅為例,土地與房屋分別占售價的70%與30%,即土地售價2.1億元、房屋為9,000萬元,若賣家未舉證買入成本,稅捐機關即可以9,000萬元乘上15%,以1,350萬元做為售屋獲利課稅。適用40%稅率者,其售屋獲利應納所得稅是540萬元。
財政部表示,過去稅捐機關未能掌握售屋者成本時,只能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上各縣市不同的所得額比率課稅。如台北市高級住宅為48%,假設上例3億豪宅的房屋評定現值是2,000萬元,其售屋所得即是960萬元,同樣按40%稅率計算,應納售屋所得稅只有384萬元,新制(540萬元)使其稅負上升40.6%。
張盛和指出,財政部每年均會就民眾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訂定售屋獲利的比率,過去能夠出示買賣成本者,均按實際交易價課稅;不能舉證買賣成本,以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計算售屋獲利。
從今年開始,財政部新增一種售屋利得的計算方式,挑選豪宅採取按實價15%計算售屋所得。首年試辦,只挑選雙北市售價8,000萬元、其他縣市5,000萬元以上房屋做為課徵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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