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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管理費 須住戶共同決定
2012-10-31房市新聞
作者: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0月31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內政部昨(30)日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管理費分擔方式或調漲與否,不得由管理委員會「說了算」,需住戶共同決定。
內政部部務會報昨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強化移交機制、限制受託出席人員、促進分區規劃與管理、改善管理費收取與運用、加強起造人管理責任、健全管理組織運作體制、推動規約草約公平與合理等7大層面,將盡速報請行政院審議。
管理費部份,官員說,草案限制管理費分擔方式及金額不得授權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訂定,管委會主委或管理委員違反規定時,罰鍰不得由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支付,改善管理費收取與運用機制。
營建署官員表示,修法後將管理費規範入法後,未來若遇管理費欲調漲情形,須由住戶一起決定,舉行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會議,並需有總住戶數2/3出席,3/4通過,才能變更管理費金額或分擔方式。
過去曾發生黑道或不明人士介入管理案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限縮僅能委託配偶、直系血親等對象出席,避免與社區不相關人士出席會議,影響事務推動。
此外,新舊管委會交接管理出現空窗期時,草案明定管委會任期屆滿1個月前,應選任出新的管委會。
基於非區分所有權人虧空費用案件屢見不鮮,本次修法將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及負責財務管理或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限制僅能由區分所有權人擔任,但得由配偶或直系血親代理職務之規定。
此外,考量公寓大廈成立管委會前常有2次施工行為,內政部為遏止歪風,增訂二次施工期間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有違反建築法規定,起造人負改善或回復原狀義務,如未盡義務,應負相關費用。
另預售房屋時規約草約常導致日後爭議,未來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約草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大廈管理費-須住戶共同決定-213000650.html;_ylt=Ai3QK5nTBFjru0pdqgoDU0BuKdh_;_ylu=X3oDMTRlOWR1c2FiBG1pdANUb3BzdG9yeVJlYWxFc3RhdGUgTUQxBHBrZwNiOGU4ZjBlNi0wNjgzLTNhNmMtOGVkZC1hOTEyNWE3MjAxNjEEcG9zAzQEc2VjA01lZGlhQkxpc3RNaXhlZExQQ0FUZW1wBHZlcgNiN2JlMzYwMC0yMmQ5LTExZTItYmZlMy1mOWZlYTRiMzc3ZWU-;_ylg=X3oDMTIzcGY1Y2plBGludGwDdHcEbGFuZwN6aC1oYW50LXR3BHBzdGFpZAMEcHN0Y2F0A.iyoee2k3zmiL_lnLDnlKIEcHQDc2VjdGlvbnM-;_ylv=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