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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風遭罰!利用無屋第三人登記為房地所有權人,閃稅重罰

2014-11-07

房市新聞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為健全房屋市場,同時照顧民眾自住及換屋需要,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定明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之情形,排除課稅;惟若經查獲,為符合該規定而利用無屋之他人名義登記為房地所有權人,依同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除補稅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區某納稅義務人甲君,將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之房地贈與沒有房屋的第三人後再行出售,經該局查獲甲君係居於實質所有權人地位,主導處分這棟房地的產權及享有出售利益,除補徵稅捐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甲君雖主張他是因非自願性因素出售系爭房地,不是為了賺錢炒房,況且他已補繳了奢侈稅,卻還要繳高額罰鍰,有違比例原則。

但是國稅局發現甲君的情形並未符合排除課稅之規定,而是甲君為規避逃漏奢侈稅,利用第三人名義出售,所以應受責難程度較一般非利用他人名義出售者為高,自應論處較高額之漏稅罰,因此駁回其復查。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倘有上述未誠實申報繳納奢侈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加息免罰。

資料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