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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房屋再出售 以當時房價為成本

2013-12-05

房市新聞

作者: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11月30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出售受贈取得的房屋,要如何計算房屋成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可按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標準價格,作為房屋的成本,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以出售總額扣除房屋成本課稅,稅負可望減輕。

國稅局官員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必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方式分為兩種,一是按實際合約上的價格申報,另一種方式是採用設算標準。依據稅法規定,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只有房屋部分要課稅,因此在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時,納稅人只需申報房屋交易所得。

國稅局官員說,房屋交易所得,一般是以賣價減去買價,再減去買進後的房屋改良費用(如裝潢費等),剩下的餘額即是應申報的所得額。

不過,因繼承或受贈所取得的房屋,可能因年代久遠、遺失原本購入房屋的交易契約,而無從得知房屋的交易價格,造成繼承人或受贈人再出售該房屋時,不知該如何計算房屋的成本?

國稅局官員回應指出,個人受贈房屋時,會按該房屋的時價課徵贈與稅,因此當個人再出售受贈取得的房屋時,可用受贈當時的房屋時價作為房屋成本,也就是以賣出價格減去受贈時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所得額課稅。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受贈房屋再出售-以當時房價為成本-213000342--finan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