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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錯奢侈稅期 賣屋挨罰告仲介

2013-10-27

房市新聞

作者: 陳宥臻、洪正吉╱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10月27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陳宥臻、洪正吉╱台北報導】

奢侈稅滿2年後,除了房屋買賣件數遽增,許多民眾在房仲或代書的建議下,搶時間出脫,結果時間沒算準,被國稅局逮個正著,連補帶罰都是百萬起跳。民眾不干拖了2年轉售還被罰,一狀告到法院,國稅局因而發函房仲及地政士公會,要求遵守法令。

奢侈稅100年6月上路,許多民眾為了避免被課奢侈稅,忍了2年不敢賣屋,但在央行及財政部聯手打房下,擔心房價回落又不想繼續負擔利息成本,因此,今年6月開始,全台出現拋售潮,奢侈稅延伸的問題也陸續引爆。

強忍2年 白忙一場

北市國稅局最近發函不動產仲介經紀同業公會及地政士公會表示,最近查奢侈稅時,經常發生爭議,其中以奢侈稅的2年期間算錯最普遍。

國稅局說,依法奢侈稅是以不動產完成登記取得所有權之日起算,一直到訂定銷售契約日為止,但最近許多買賣未申報奢侈稅的案例,都算到銷售移轉登記日為止,等於提前一個月賣屋,符合奢侈稅課稅範圍。

北市國稅局透露,先前有個屋主出售總價逾千萬元的房屋,在仲介及代書遊說下,趕在2年期間一到出售,結果2年期間算到銷售移轉登記日,被國稅局補徵10%稅額100多萬元,另外裁處罰鍰70餘萬元。

後來屋主反映說,是在仲介及代書遊說下才急著賣屋,仲介或代書甚至簽了書面切結保證不須課奢侈稅。屋主向國稅局喊冤無效後,轉向法院對仲介及代書業者提告。

仲介切結 屋主上當

國稅局強調,出售持有2年以內不動產要課奢侈稅,屬銷售稅性質,與盈虧無關,只要銷售持有2年內的房地,都要依法申報奢侈稅。仲介或代書敢簽切結書,除了專業不足外,也有心存僥倖的心態。

地政士公會榮譽理事長王進祥指出,奢侈稅2年期間的定義確實有不少人誤會,當中包括房仲和代書,民眾賣屋時一定要自我保護,記得以「取得登記日、出售簽約日」,來計算買賣屋之間到底有無滿2年。

台灣房屋智庫研究員洪佩君表示,100年奢侈稅上路時,全台房市呈現觀望氛圍,屆滿2年後,委賣件數確實明顯增加。以地區來看,委託賣屋件數落差最大的是桃園,最小的是台北市。

洪佩君解釋,桃園在北台灣來說屬於當對低價的選項,許多投資型物件容易受到政策的影響和約束;但北市屬於高價市場,保值性也最強,所以委售量高低落差較小。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算錯奢侈稅期-賣屋挨罰告仲介-213000237--finan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