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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 納入綜所稅管理 更好

2013-07-18

房市新聞


作者: 記者蔡惠芳╱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7月18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蔡惠芳╱台北報導】

針對財部委外報告認為,預售屋應納入奢侈稅課稅標的;房地產業者認為,政府要防止炒作預售屋,與其納入奢侈稅,不如納入綜合所得稅的課徵範圍,讓有所得、就要繳稅。

東森房屋董事長王應傑昨(17)日表示,奢侈稅實施之初之所以未納入預售屋,主因是,台灣是產權登記主義,如果賣掉還沒交屋、登記並過戶的預售屋,等於是出售「權利」、而非房地產,因此不易課稅;不過,近年桃園、新竹等房價相對較低區域,不時傳出白單、紅單淪為投機者的變相炒房工具,確實應考慮納入課稅對象,不過政府恐怕防不勝防。

王應傑主張,現階段學者專家研議奢侈稅修法方向,最有效的打炒房措施,應採「有獲利、才課稅」、沒獲利就排除課徵奢侈稅之外的原則;其次,應針對持有第二戶以上者,加重課徵房屋稅和地價稅等持有成本,避免口袋深的炒房客,繼續「囤屋」居奇、變相「養房」。

永慶房產集團建設事業部總經理葉凌棋表示,對於預售屋納入奢侈稅予以課徵?其實近年財政部已積極執行預售屋買賣獲利額納入綜合所得稅的政策,現在預售屋買賣合約、中途進行轉手獲利時,建商都必須送交契約書到稅捐單位,讓稅捐單位根據其買賣差額,據以課徵所得稅。所以,奢侈稅若再納入預售屋,是「多此一舉」。

至於學者建議,應針對買方客戶課徵奢侈稅,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教授莊孟翰表示,恐怕將引發民怨,沒有必要,因為政府無從舉證買方為自用置產?或投機炒作?而且房產獲利尚未產生,如何據以課徵,在稽徵技術上都有操作難度,也未必符合租稅公平正義。

不過,莊孟翰主張,現階段在沒有實施實價課稅的完善配套、奢侈稅朝向「只修不廢」方向修法之下,建議政府宜延長奢侈稅課稅年限到3年,較為有效可行。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納入綜所稅管理-更好-2130007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