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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契約 擬註記淨面積
2013-11-22房市新聞
作者: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11月21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房屋產權計算方式紊亂,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昨天表示,有民眾買房子,權狀坪數連外露樑柱都被算進去,以台北市每坪100萬元計算,就平白多花了5、600萬,成了冤大頭。內政部地政司表示,將研究未來在預售屋或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註記淨面積。
民進黨立委林岱樺與台灣消保會理事長陳秋雄、監事長陳啟中等人,昨天召開記者會,陳啟中表示,政府計算產權方式紊亂,且一國多制,讓民眾成為冤大頭。
陳啟中說,對房屋面積計算方式,內政部營建署建造執照面積是計算到牆心,地政司產權登記面積卻是以牆的外緣為界,建商從向營建單位申請建照,到完工銷售,30多坪房子權狀就可多出半坪以上。
他說,這還可以接受,但有些地方地政單位卻擴大解釋,像台北市88年就認定外露柱子是主結構也可納入,現代建築的柱子動輒5、60公分,甚至1公尺,面積又增加不少。
他舉例,高雄市有一間36.9坪的房子,算到外牆樑柱外緣後增加了3.98坪,以每坪30萬計算,購買的民眾因此多花了119.4萬元;台北市也有一個案例,住宅面積算到牆心,建照只有56.3坪的房子,在灌水登記後,增加了5.14坪,一坪100萬元,就多花了514萬元,完全用不到,卻「比買一輛賓士車還貴」。
與會的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坦承,目前建築執照申請面積和地政登記面積,確實是一個算到牆心,一個算到外牆外緣,兩者有不同標準,主要是考量重點不同,這部分會進行檢討。
但王靚琇說,各縣市地政單位產權登記絕對一致,外露樑柱不是雨遮一律不登記,一般也不會視為買賣面積一部分,這是全台統一的。
陳秋雄建議,應該統一建物產權面積登記方式,回歸採樓地板面積來計算,並由建造執照申請圖說轉繪,建商在售屋時也應清楚標示雨遮、樑、柱等,只要是居家生活未實際使用的空間就不得計價,且應清楚標示可使用的淨面積,列入買賣契約。王靚琇表示,這部分可研究未來在預售屋或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註記。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買房契約-擬註記淨面積-213000389--finan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