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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動態

房市新聞

2013-11-22

買房契約 擬註記淨面積

作者: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11月21日 上午5:30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房屋產權計算方式紊亂,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昨天表示,有民眾買房子,權狀坪數連外露樑柱都被算進去,以台北市每坪100萬元計算,就平白多花了5、600萬,成了冤大頭。內政部地政司表示,將研究未來在預售屋或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註記淨面積。民進黨立委林岱樺與台灣消保會理事長陳秋雄、監事長陳啟中等人,昨天召開記者會,陳啟中表示,政府計算產權方式紊亂,且一國多制,讓民眾成為冤大頭。陳啟中說,對房屋面積計算方式,內政部營建署建造執照面積是計算到牆心,地政司產權登記面積卻是以牆的外緣為界,建商從向營建單位申請建照,到完工銷售,30多坪房子權狀就可多出半坪以上。他說,這還可以接受,但有些地方地政單位卻擴大解釋,像台北市88年就認定外露柱子是主結構也可納入,現代建築的柱子動輒5、60公分,甚至1公尺,面積又增加不少。他舉例,高雄市有一間36.9坪的房子,算到外牆樑柱外緣後增加了3.98坪,以每坪30萬計算,購買的民眾因此多花了119.4萬元;台北市也有一個案例,住宅面積算到牆心,建照只有56.3坪的房子,在灌水登記後,增加了5.14坪,一坪100萬元,就多花了514萬元,完全用不到,卻「比買一輛賓士車還貴」。與會的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坦承,目前建築執照申請面積和地政登記面積,確實是一個算到牆心,一個算到外牆外緣,兩者有不同標準,主要是考量重點不同,這部分會進行檢討。但王靚琇說,各縣市地政單位產權登記絕對一致,外露樑柱不是雨遮一律不登記,一般也不會視為買賣面積一部分,這是全台統一的。陳秋雄建議,應該統一建物產權面積登記方式,回歸採樓地板面積來計算,並由建造執照申請圖說轉繪,建商在售屋時也應清楚標示雨遮、樑、柱等,只要是居家生活未實際使用的空間就不得計價,且應清楚標示可使用的淨面積,列入買賣契約。王靚琇表示,這部分可研究未來在預售屋或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註記。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買房契約-擬註記淨面積-213000389--finance.html

2013-11-22

財部打炒房 鎖定預售「紅單」

2013/11/19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郭及天/台北報導】財政部打炒房,目標鎖定預售屋。立法院財委會昨(18)日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財政部會同各單位,研商建商、代銷業者的「紅單」申報機制,協助國稅局追查交易情形,防止投機客逃漏稅並抑止炒作房價。 圖/經濟日報提供 所謂「紅單」就是建案使用的「購屋預約單」,民眾只要先付部分訂金,就能取得「優先遞約權」,如果真要購買,就可在約定時間前補足訂金、簽約;如果不願購買,則可無息退還訂金。由於預售市場的價格資訊不透明,銷售業者和投資客常聯手透過「紅單」轉售,墊高房價,特別是在低總價或預售推案量大的重劃區內的建案。業者指出,類似的手法在淡海、桃園青埔、新竹竹北等地區,相當常見。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財委會通過提案後,財政部將研擬建立一個申報、課稅機制,對轉讓紅單有所得的投資人,課徵財產交易所得。舉例來說,以5萬元購買紅單後,再以10萬元轉讓,其中價差5萬元就列入所得課徵所得稅。部分投機客會採用簽約前轉讓紅單的方式來獲利並墊高房價。假設投機客最初與建商、代銷業者下訂購買30坪房屋、每坪50萬元,之後以一坪52萬元轉讓,可現賺60萬元價差,且紅單短期內可轉手好幾次。至於購買紅單主要的風險來自於,部分不肖建商可能一屋多賣,衍生交易糾紛,而賣紅單賺差價。 資料來源:http://money.udn.com/house/storypage.jsp?f_MAIN_ID=414&f_SUB_ID=4054&f_ART_ID=299637

2013-11-22

1年出售自用住宅2次 擬課奢侈稅

自由時報 – 2013年11月19日 上午6:11〔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賦稅署研擬奢侈稅修正草案,考慮修法限縮自用住宅免徵奢侈稅的規定,一年內出售自用住宅兩次以上,將課徵奢侈稅。但財政部長張盛和認為,自用住宅不該課奢侈稅,加強查核「假自住之名行規避之實」即可,不必修法。頂新買帝寶 財長暗指炒房張盛和昨也表示,某某人帝寶買九戶,都是在炒房,當初買一億變兩億,都在買不動產,沒有做實質投資。由於頂新集團魏家兄弟幾年前大手筆買下九戶帝寶,張盛和的說法似暗指魏家炒房。奢侈稅鎖定持有未滿二年即出售的房地,但自用住宅即使兩年內移轉也不課稅。財政部賦稅署發現,此規定已成為炒房漏洞,去年出售自用住宅兩次以上者高達五千多件,等於每半年就換屋一次。去年售自宅逾2次 達5000件賦稅署官員說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能有一戶自用住宅,但已成年子女自己就可以有一戶;已成年子女買賣房屋,一年內多次買賣都不用課奢侈稅,若資金是自己所有或父母合法贈與,也沒有假借他人名義的問題,因此必須修法才能防堵漏洞,擬規定一年出售自用住宅兩次以上就要課稅。不過,張盛和認為,自住房屋不該課奢侈稅,假借自住名義一直炒作也比較困難,案件應該不多,只要加強查緝逃漏稅即可,這是稅務行政的問題,不是法律問題,不必修法。張盛和也表示,奢侈稅不應實施太久,但要「再實施兩年再來觀察。」財委會昨並通過提案,為遏止預售屋「紅單」(優先締約權)炒作歪風,財政部應會同有關單位,研擬建築業或代銷業者出售「紅單」申報的相關辦法,做為日後查核課稅的依據。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1年出售自用住宅2次-擬課奢侈稅-221055853--finance.html

2013-11-22

假屋主偽造土地權狀 賣屋騙訂金

東森新聞 – 2013年11月18日 下午3:30最近要買房子的民眾要小心詐騙新手法,在高雄有歹徒偽造土地所有權狀,假冒屋主騙過房屋仲介,委託賣千萬元透天厝,還要求訂金要付現金,後來買家付了200多萬元,透過代書辦理過戶,才發現土地權狀是假的,但是錢已經被歹徒騙走。現在在高雄地區有一種新的詐騙手法,騙徒拿著偽造的土地權狀來賣房子,不少仲介還有買家都上當。根據瞭解,歹徒先租下一棟五樓的透天厝,再偽造土地權狀,假裝是屋主,再找房仲幫忙賣房子,本來開價1300萬,後來說急著要用錢,只要賣八百萬,而且要求訂金要付現金,後來房仲找到買家,買家付了兩百多萬,代書再辦過戶時,才發現土地權狀竟然是假的。房仲業者吳先生:「你如果說房子不作履約保證的話,你的錢兩百萬拿給他,然後那個證件交出去了,他這兩百萬收了訂金拿了就跑了,他後面就拐走了。」怎麼分辨土地權狀真假,房仲業者說,之前的土地權狀是塑膠材質,上頭還有防偽的浮水印,但因為遇熱容易變形,現在都採用紙本的土地權狀,防偽的功能就比較差,房仲也說,如果買家遇到屋主開價過低,要求免屢約保證,還有指定代書這幾種情形,很有可能就是屋主要動手腳,提醒民眾在買房子時格外注意。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假屋主偽造土地權狀-賣屋騙訂金-073025354--finance.html

2013-11-22

陽台外推 買完屋就被迫拆屋

發表於 2013/11/18 09:30 記者呂開瑞、游文寶/桃園報導建設公司黃姓負責人,在新建案拿到使用執照後,二次施工,將陽台外推,當成室內面積賣,買家收到縣府違建拆除通知才知上當,桃園地檢署依詐欺罪起訴業者。「陽台外推就是違建,消費者購屋前要慎選」。縣府消保官羅明堂表示,建商二次施工,在購屋糾紛中有不少案例,一般建商協調時,同意回復原狀,但部分住戶卻以居住空間較大不願回復,也有不知情的住戶收到拆除違建通知才獲悉家中有違建,可是也有明知有二次施工的住戶,反正居住空間變大,就「睜隻眼閉隻眼」,只要沒人檢舉就裝做沒事。工務局長朱惕之表示,二次施工以公寓大樓居多,消費者在購屋時,一定要仔細檢視使用執照完工圖,上面會清楚標示陽台建築物的構造及位置,避免受騙上當。桃園地檢署指出,建商是否構成詐欺,在於售屋時有無告知客戶,如果告知是二次施工,消費者仍然購買,難構成詐欺,拆除的後果要由住戶承擔。檢方調查,黃姓建商(46歲)5年前推出建案,在拿到使用執照後二次施工,將陽台外推,把室內面積加大,在出售時隱瞞實情,未告知買家曾二次施工,還把陽台外推當室內面積賣,消費者以1千萬元買下,損失超過60萬元,後來被檢舉、收到縣府違建拆除通知,才知道是陽台外推的違建,氣得控告建商詐欺。檢方偵辦時,黃姓建商承認出售時未告知,檢察官認定建商惡意隱瞞消費者不易明瞭的風險,未善盡告知義務,讓消費者承受住家被拆除的風險,依詐欺罪起訴。資料來源: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98550347890.html

2013-11-15

出售贈與的房屋,要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成本

作者:MyGoNews方暮晨時間:2013-11-15【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房屋係受贈取得者,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其中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例如父親甲於2010年贈與房屋1棟予兒子乙,當年度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350萬元,父親甲應按35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日後乙於2013年間以3,000萬元出售該房屋時,應以甲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50萬元,作為乙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成本。 財政部說明,上開案例中甲、乙為不同的課稅主體,乙受贈取得房屋,對乙而言,其成本原應為零,但為避免已課徵贈與稅的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乃規定乙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而該時價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所規定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避免重複課稅。 至受贈之房屋於受贈時並無實際交易價格,實務核課上有其困難度,另如以受贈房屋之市場估價為準,將發生受贈時該房屋之市價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之差額,既不課徵所得稅亦不課徵贈與稅,重複免稅之不合理現象。資料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07716/出售贈與的房屋,要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