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買賣 從重課稅
2014-01-09房市新聞
2014/01/06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售屋課稅將有重大變革。財政部擬針對豪宅從重課稅,台北市售價逾8,000萬元(其他縣市5,000萬元)房屋,未舉證買進成本者,將仿照奢侈稅,改以售價扣除土地價值後12%至17%的比率,計算售屋獲利課稅。
這項新措施將通行全國,不限台北市豪宅,去(2013)年售屋、今(2014)年5月報稅即適用,全台豪宅均受衝擊。
財政部粗估,改以售價百分比對高價房屋課稅,豪宅售屋所得稅負,至少將會提高二到三成以上。
過去,政府在計算售屋獲利時,若僅掌握售屋者的售價,缺乏其買進成本,一律只能以偏低的房屋評定現值做為稅基課稅,售屋獲利遭嚴重低估。以2010年台北豪宅帝寶法拍價近3億元為例,當年其房屋評定現值僅約700萬元,賣家若未舉證成本,依當年推計所得率37%計算,獲利僅259萬元,按40%綜所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最高不超過104萬元。
今年開始,推算售屋所得將不再以房屋評定現值為唯一稅基。財政部準備仿照奢侈稅做法,出售房屋卻未舉證成本者,直接以其房屋售價(不含土地)的一定比率課稅。施行首年優先適用於豪宅,一般房屋不受影響。
依據規劃,「豪宅」是指台北市售價超過8,000萬元、其他縣市達5,000萬元以上的高價房屋;售屋者若未舉證買進成本,稅捐機關可以扣除土地價格後的房屋實際售價,按財政部設定的「所得比率」計算售屋所得。
再以2010年帝寶法拍案為例,法拍價約3億元,財政部說,依據一般建物與土地價格約3比7推計,屬於房屋的售價是9,000萬元,新措施即會以9,000萬元做為課徵稅基,乘上所得比率(假設為17%)後,帝寶的售屋獲利為1,530萬元,按40%綜所稅率計算,應納的售屋所得稅超過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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