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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贈與「老屋」 兩年內出售仍要課奢侈稅

2014-08-08

房市新聞

發表於 2014-08-08

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夫妻之間的房產贈與是不用課徵贈與稅,有些夫妻售屋時為了使用每人「一生一次」土增稅10%優惠稅率,因此會將房產過戶給沒有使用過的一方,只是現在國稅局已經明定夫妻贈與出售日,是以取得不動產登記日到出售契約書為計算基準,因此民眾若打算出售可能有奢侈稅問題的房產,計算期間需特別留意。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不少民眾會問,配偶之間相互贈與財產不需課徵贈與稅,那麼將「受贈」取得的不動產,在2年內出售,是否也不用課徵奢侈稅?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持有期間在2年內的房屋或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都是奢侈稅課徵範圍,而所有權人出售2年內「受贈」取得的房產,除非是自用住宅,否則也必須申報奢侈稅。

例如夫妻之間贈與取得的房產,是依據「贈與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至「訂定銷售契約日」的持有期間認定,若未滿2年,必須申報奢侈稅。國稅局也提醒,民眾若是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產,則不受奢侈稅規範。

資料來源: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555509744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