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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贈房產 小心奢侈稅
2012-09-07房市新聞
作者: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9月7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夫妻之間相互贈與房地產雖可節稅,但在奢侈稅上路後,卻多了一個風險。如果手上有二棟房屋,並將其中一棟房地產贈送給配偶,配偶隨後出售房產,若轉贈前、受贈後的持有期間未滿2年,小心被課奢侈稅。
高雄市國稅局副局長洪東煒表示,不動產在夫妻間轉贈後出售,可將房屋所有權人轉贈前、受贈後所總計的持有期間加總合併計算,來判定是否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高雄市國稅局近期發現,由於夫妻間贈與房地產,可適用一生一次10%的優惠土地增值稅率,有民眾為了節稅,將名下的自有住宅過戶給妻子,但妻子持有不到2年,即出售獲贈不動產,即使土增稅可享受10%的優惠稅率,但卻要多繳奢侈稅。
洪東煒說,由於該民眾名下有2棟房地產,並將其中一棟贈送給妻子,以妻子名義出售房地產,以為既可省土增稅,又不會被課奢侈稅,卻忽略了配偶間贈與財產,出售時必須計算持有期間的起算點。
依奢侈稅規定,是從配偶受贈完成移轉登記日起計算,上述個案持有未滿2年即出售,雖然省了土增稅,卻因此被課奢侈稅,反而划不來。洪東煒表示,這樣的課稅個案顯示稅法仍有改善的空間,將建議財政部研議。
另外,國稅局官員指出,如果所有權人將不動產贈與配偶,配偶又將該不動產回贈回來,不動產出售時,持有期間計算,也將有疑慮。
為讓法令更明確,財政部曾發布解釋令,規定這類移轉案件在計算持有期間時,須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配偶回贈後的持有期間,兩者合併計算,以符合奢侈稅立法意旨。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E5%A4%AB%E5%A6%BB%E4%BA%92%E8%B4%88%E6%88%BF%E7%94%A2-%E5%B0%8F%E5%BF%83%E5%A5%A2%E4%BE%88%E7%A8%85-213000699--finance.html?_esi=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