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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補貼奢侈稅 仍要併入計算申報

2015-05-25

房市新聞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出售不動產除了收取出售總價款外,還收到買方補貼的奢侈稅,該項補貼之稅款,是否屬於出售房地的總價款,又該如何計算奢侈稅?

國稅局說明,奢侈稅是以銷售價格按適用稅率計算,而且應由賣方負繳納義務,而所謂奢侈稅之銷售價格,是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不論買賣契約之買賣價金有無包含奢侈稅款,或有無另協議由買方補貼,只要是買方補貼賣方所應繳納之奢侈稅款,若屬買賣對價之一部分,依規定應計入銷售價格繳納奢侈稅。

舉例說明,甲君以總價1000萬元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出售持有期間不滿1年的房地予乙君,並於該合約書中載明賣方(甲君)應負擔之奢侈稅由買方 (乙君)負責繳清,所以買方乙君給付合約書簽訂之買賣總價1000萬元外,並另支付奢侈稅150萬元給賣方甲君。甲君申報奢侈稅之銷售價格應為1150萬元(合約書總價1000萬元+買方給付之奢侈稅150萬元),按稅率15%計算繳納奢侈稅款 172萬5千元。

但民眾常以合約書簽訂之總價1000萬元申報繳納奢侈稅款150萬元,至於買方支付或補貼賣方之應納奢侈稅款 150萬元,則未計入銷售價格計算奢侈稅,致短漏報繳奢侈稅額22萬5千元(買方支付奢侈稅150萬元*15%),如經稽徵機關查獲,不僅須補稅,還要處以3倍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http://www.myhousing.com.tw/index.php?option=com_flexicontent&view=items&cid=473:2011-09-08-04-05-10&id=55987:2015-05-22-07-26-21

國稅局特別呼籲,請民眾自行檢視是否有買方補貼賣方所應納之奢侈稅款而漏報,凡自動補報補繳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