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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新聞

2014-11-17

夫妻互贈屋 奢侈稅從寬課徵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有房夫妻有福了。配偶間互贈房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威脅大降。財政部同意放寬,受贈配偶取得獲贈房產的持有期間,可以向前延伸自婚姻關係存續日起算。形同夫妻互贈房產,受贈配偶的「禁售閉鎖期」將會大大縮短,甚至消失。 這是奢侈稅開徵三年半以來,財部首度變更奢侈稅的解釋,並採取較寬鬆的課稅立場。 除夫妻互贈房產,受贈一方房產持有期起算日,可納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外,離婚、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夫妻,所取得的房產亦可比照贈與模式,採取相同原則。但是,持有期間從寬計算規定,不包括夫妻相互買賣或交換的不動產。 財政部舉例,甲乙兩人在2013年1月1日結婚,甲在2013年2 月1日購入一筆房產,並在2013年12月1日贈與給乙,在財部放寬持有期間的計算原則後,乙取得來自甲的受贈房產,持有期可往前溯自兩人婚姻存續期,即自甲2013 年2月1日購入房產日。依此案例,乙只須再持有一年二個月,出售受贈房產就享有免稅,閉鎖期較早期規定約縮短十個月。 這項從寬規定還將附帶土增稅「低稅紅利」。譬如夫名下有二棟自用房產,若非同時出售,夫僅有其中一棟可使用10%低稅率;但贈與名下無房產的妻之後,妻出售時,即可申請按10%低稅率繳土增稅。原文網址: 夫妻互贈屋 奢侈稅從寬課徵 | 好房網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3882284549.html

2014-11-17

又見利多!五楊高速公路將增闢中壢中豐交流道

作者:MyGoNews林湘慈時間:2014-11-15【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經桃園縣政府吳志揚縣長團隊及縣議會大力爭取,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014年10月9日審議通過「國道1號中豐交流道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規劃於國道1號中壢戰備道段,增設匝道進出中壢中豐北路,工程總經費預估約50億元將由中央全額支應,並由交通部國工局辦理後續綜合規劃及工程設計施工,工程預計2016年開工,2018年完工。 未來中豐交流道可透過中豐北路連絡台1線(往中壢市區)及台31線(往高鐵桃園站),便捷地區快速路網,用路人可利用中豐交流道進出五楊平面戰備跑道路段上下五楊高架道路,不須繞行至國道1號內壢交流道及中壢交流道,對於中程以上跨縣市旅次用路人有更佳之選擇。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表示,縣長吳志揚曾多次向中央爭取增設中豐交流道計畫,可滿足高鐵桃園站產業專區開發及未來航空城建設衍生之交通需求,並減少國道1號內壢交流道及中壢交流道之交通負荷,且機場捷運線A21環北站將增設中壢公路客運轉運站,未來國道客運無須繞行至中壢市區,可經由中豐交流道快速進出五楊高速公路,減輕市區交通衝擊並節能減碳。資料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1394

2014-11-14

路網架構!桃園升格,航空城交通建設啟程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桃園航空城9條聯外道路計畫獲內政部營建署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核定補助29.4億元,該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近日並獲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環境保護署審議通過。9條聯外道路完工後,未來將可與現有道路形成內環、中環及外環等三環道路系統,配合既有國1、國2、國3、台61及台66,形成口字型高快速路網。 交通運輸系統是城市發展的動脈,行政院2014年已核定桃園航空城聯外道路系統多項計畫,包含國道2號大園支線西延及桃園航空城北側聯外高(快)速公路等兩條高快速道路可行性研究通過行政院審議,台31北延、桃15拓寬延伸及客運園區至機場聯絡道路等三項計畫亦已納入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及「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通過內政部審議等,打造航空城聯外便捷交通以促進桃園航空城之發展的目標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指出,9條聯外道路中,國2大園支線西延(大園交流道-台61線)可改善國2大園交流道及縣道110線之壅塞情形,分2階段加以推動,優先路段大園交流道至台15路段之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環境影響說明書已通過國發會及環保署審議,預定2016年動工,2018年完工。桃園航空城北側聯外高(快)速公路(台61~桃園市) 可服務往來機場及台北都會區之航空貨運交通量,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亦已通過國發會審查,預計2015年通過環評審議,2022年完工。台15線配合機場北側用地徵收改線(縣110~台4)、台4線路段改善案、桃5拓寬延伸及機場捷運橋下道路等四條平面道路屬「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範圍,縣府亦將配合區段徵收開發期程,儘速辦理用地取得及工程施作,儘早完工通車以符縣民期待。 交通局表示,縣府於2014年度向中央爭取2015-2018年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經費,內政部營建署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已核定補助經費計三項共29.4億元,其中客運園區至機場聯絡道路(台15-老街溪)串聯客運園區、機場捷運A15站及航空城特定區,服務客運園區及捷運車站之聯外交通需求,預計2018年完工;台31北延(台4-桃3)可銜接航空城北側高快速公路,加強高鐵桃園站與南崁新市鎮之聯繫並改善桃園機場貨運關聯產業聯外運輸效率,預計2017年完工;桃15拓寬延伸(台31-縣110)連接航空城特定區與桃園市,可作為台4線替代道路,預計2018年完工。資料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1362

2014-11-14

桃園縣榮獲ICF 2015全球前21大智慧城市獎

作者:MyGoNews林湘慈時間:2014-11-11【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桃園縣繼2009、2010、2011、2013、2014年,五度由全球400多個城市脫穎而出,獲得國際智慧城市組織ICF(Intelligent Community Forum)評選為「全球21大智慧城市」(Smart21),再次於美東時間10月21日獲該組織2015年「全球21大智慧城市」殊榮,這對桃園縣民及在地努力耕耘的產、官、學各界及縣府團隊而言,都是一項鼓勵及肯定。2015年獲獎城市包括美國阿靈頓、澳洲陽光海岸、加拿大艾德蒙頓及巴西里約熱內盧等城市,該組織將桃園縣的獲獎特色公告於網站上,這對桃園縣的國際城市行銷,具莫大的效益。 桃園後續將進一步深化智慧城市的建設,桃園縣政府表示,在提升縣政申辦業務便利性上,縣府將推動「跨區申辦服務」,使區公所皆能就地直接受理市民之申辦業務或代收轉件,並利用「雲端技術」的概念,將縣府各項市政便民服務予以整合,讓民眾可以透過電視、手機、網站通路,即「三螢一雲」(three screens and one cloud),一次取得整合式服務,達到一站式服務。 在強化民眾參與公共政策上,將蒐集縣府既有分散於各處之資料,進行資料蒐集及建檔,開放政府資料促使跨機關資料流通,提升政府施政透明,並藉由雲端科技與行動載具的特性,建置「智慧村里系統」,以里長為中心,建立即時的上下游資訊流,讓公部門、村里基層與市民有更緊密的聯結。 在完善資訊基礎設施上,已在主要旅遊景點、交通運輸節點、文教館所、公立醫院及洽公場所等室內公共空間,設置445個免費無線上網熱點。後續並將建置商圈、夜市、智慧站牌、公園等戶外人潮聚集地,並以具市政品牌意涵的「iTaoyuan」提供免費WiFi上網服務。 在提升民眾生活便利性上,縣府規劃發行以市民為中心的「市民卡」,以二代晶片智慧卡提供多卡合一、一卡多用的服務,整合多項公共服務及市民日常生活應用,未來民眾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繳停車費、觀展優惠、購物優惠、借書、身分認證等,都可透過一卡來解決,以電子票證應用的多元化與智慧化,奠定智慧城市的基礎。資料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1323

2014-11-10

信託土地!移轉方式不同,課徵土增稅差異大

作者:MyGoNews方暮晨時間:2014-11-10【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關係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則須視契約有無明定信託終止,或繼承人有無申請終止等情形,來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表進一步說明,上述委託人死亡,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詳述如下: 一、如果信託關係並未終止,就信託利益繳納遺產稅後,由委託人之全體繼承人會同受託人向地政機關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免申報土地增值稅,並免辦理查欠。 二、如果委託人之繼承人依信託法第63條規定終止信託,受託人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時,免申報土地增值稅,但應依規定辦理查欠。 三、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其前次移轉現值,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核定之移轉現值為準。 稅捐機關表提醒,民眾基於理財規劃,運用信託方式管理財產漸成風潮,惟應於事前審慎評估,並了解信託財產移轉之相關稅負,以免影響權益。資料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1303

2014-11-10

合意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協議書免貼印花稅票

作者:MyGoNews方暮晨時間:2014-11-10【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協議書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資料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1284